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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转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出新规。修订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 规模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

2、 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3、 依法纳税,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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